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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信查案工作情况通报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1-09-14                                  浏览次数:855

 

 

中共复旦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复 纪 [2011]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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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信查案工作情况通报办法(试行)

 

第一条 规范办信查案情况通报工作,增强案件治本和警示教育作用,按照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的意见》、《复旦大学信息公开实施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办信查案工作,是指纪检监察部门按职能所承担的信访受理和处理工作、违纪违法案件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 纪检监察部门应定期(每学期1-2次)将所受理和处理的信访举报的总体情况,以会议、文件、简报或校园OA系统等方式,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四条 在司法部门或学校对于违纪违法行为作出相关处理决定之后,按照以下要求办理情况通报事宜:

(一)对于违纪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结果,应按照信息公开的要求,及时通过会议、文件、简报、校园网络等适当的方式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二)对于违纪违法事件查处的具体情况(违纪违法事实认定及依据、处理决定),可在学校或单位相关人员范围内通过会议方式进行通报;凡需要通过文件、简报或校园OA系统作校内公开报道的内容,由分管校领导(纪委书记)负责审批;凡需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的内容,须经分管校领导(纪委书记)核实并经校党委书记、校长批准。

(三)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将违纪违法问题的调查处理结果,通过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告知举报人;对于造成一定不良影响的不实举报,必要时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澄清。

(四)对于尚未明确要求的通报事宜,由纪检监察部门协调处理。

第五条 对于在媒体公开报道的涉及我校人员违纪违法的事件,在纪检监察部门未作出事实认定或学校未作出正式处理决定之前,一般不做实质性公开报道,必要时校纪委有权按照第四条第二款的要求处理阶段性情况通报事宜。

第六条 对于有关案情的通报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不通报涉密内容;不披露办案细节;不渲染贪污受贿、生活腐化等具体情节;不擅自对案件(在重大案件作阶段性通报时)定性。

 第七条 对于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查处情况通报,按《关于加强查处学术犯规行为组织协调工作的意见》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经校纪委全委会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

 

 

 

中共复旦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 办信查案  情况通报   办法

复旦大学纪委办公室                 2011914 日印